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工作通知-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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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9-2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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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6月17日,工信部發布《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本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通知要求,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前期已進行過檢查的車輛,可不再重復檢查。通知指出,企業應當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對發生起火燃
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工作通知-工信部
【概要描述】6月17日,工信部發布《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本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通知要求,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前期已進行過檢查的車輛,可不再重復檢查。通知指出,企業應當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對發生起火燃
- 分類: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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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9-2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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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工信部發布《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本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通知要求,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前期已進行過檢查的車輛,可不再重復檢查。
通知指出,企業應當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對發生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應及時開展事故調查,生產企業應在12小時內將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時以內將事故詳細信息,主動上報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和裝備中心。裝備中心將聯合有關單位持續關注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
1、對于出租車、網約車、物流車、公交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里程和監控平臺數據分析結果設定排查比例。行駛10萬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駛10-20萬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駛20萬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動力電池故障較多的車輛應適當增加排查比例。
2、企業應對各地區售后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機構消防器材配置和應用能力、防雨防雷防水條件、專用維修設備工具配備及絕緣防護、技術人員維修及防護能力等進行排查,對存在問題的,應積極整改。
3、對于私家車,生產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表出現嚴重故障報警信號(如電池、過壓、過溫、絕緣過低,充電插座過溫等)等。生產企業通過監控數據發現車輛達到上述觸發條件時,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車輛報警等方式提醒用戶回店檢查維護。生產企業應將上述觸發條件、通知方式及記錄、回店檢修項目等列入年度報告,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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